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包头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 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指定管辖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包头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
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指定管辖的复函
(1991年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民字第1号《关于请示对王美华、包头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已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移送你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已进行了实体审理,故以仍由该院依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为宜。请你院通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意见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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