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努力促进农村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意义重大。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是充分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推进我省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兴晋富民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目前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中小学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缺口较大,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较低等问题,不能满足农民群众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教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今后五年,要围绕农村小康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改变农村教育发展滞后于城市、滞后于“三农”需求、滞后于发达地区的状况,建立起基本适应推进农村小康建设需要、具有山西地方特色的农村教育体系。主要任务是:全面“普九”和提升“普九”水平,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现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大危房改造力度,充实、更新教学设施设备,加强劳动实践基地和场所建设,使中小学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带动教育的跨越式发展;引深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与农业、科技的紧密结合,增强教育为农服务的功效;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县为主、各级共同承担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新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素质明显提高,数量和结构满足需要,基本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以提升义务教育水平为重点,促进农村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三)全面提升义务教育水平。从2004年起,在全省实施“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以改造校舍校园、调整布局结构、提高装备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效益。2005年前,全省完成“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过渡和六周岁儿童按时入学工作。到2007年,全省基本取消7人以下的教学点和四级复式教学,取消双轨制以下的初中学校,新建一批寄宿制小学,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努力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提高毕业率,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步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未实现“普九”的11个县,要将完成“普九”规划任务作为全县工作的重点,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树立自力更生、奋力攻坚的决心,充分利用“二期义务教育工程”等支援项目,在2005年前完成“普九”任务。
已经“普九”的县(市、区),要以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为目标,以推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省教育厅制定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具体条件和检查验收标准,2004年开始以县为单位检查验收,到2007年力争有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县”要求,并使其中部分县达到国内教育发展先进水平。
(四)积极发展农村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今后五年,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所有农村地区都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要在组织全省示范性高中学校建设中,重点支持一批基础较好、办学特色突出的农村高中进入示范高中,扩大农村地区优质教育资源。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制改革后富余的场地、设施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发展,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
(五)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行以市(地)和县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龙头”带动职业教育整体发展的战略,到2007年,市(地)要重点建设好二至五所规模较大、质量较高、适应社会需求的示范性职业学校,并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每县都要建成一所综合性、高标准的职成教中心。职业教育发展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和开放的办学模式,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完成学业。
农村成人教育,要在进一步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坚持以服务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农民增收为主要方向,实行培训与市场挂钩,推广学校、公司加农户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教育、农业、科技、劳动、组织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使之成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并为普通中小学开设劳动技术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提供专业技术师资和场所。可在农村中小学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
(六)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到2007年,全省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经费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注重农村教师信息技术素养的培训和提高,注重应用和体现效益。要坚持“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2003年底前出台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试验县并启动试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深化农村教育改革
(七)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育改革。2004年所有县进入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2005年全省整体进入新一轮高中阶段课程改革实验。要注重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完成国家基本要求的同时,鼓励农村中小学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大胆创新,初、高中学校应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大力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及就业与创业教育,促进办学更加贴近“三农”。
(八)加强中小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和场所建设。2007年前,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供城镇初、高中学生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保证城镇中学生每年至少有一周时间在基地进行实践活动和职业技能学习。农村中小学校都要有一定规模的校田、校林、校场或其它劳动实践基地,县、乡政府要结合退耕还林的实施,为学校提供一定的土地、林地及有关场所,并及时办理土地证、林权证和产权证等。要充分利用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充分发挥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推动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九)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推广前元庄等农村先进学校的办学经验,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依靠教育和科技的力量促进农村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进步。到2007年,力争40%的乡(镇)、30%的县(市)达到“科教兴乡”、“科教兴县”标准。省人民政府对达到“科教兴县”标准的县予以表彰奖励。要确定一批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创造经验,引深改革。
(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要根据各自的优势,加强我省农村发展问题的科学研究,努力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每所高等学校要确定一至二个县作为定点联系县,开展技术成果转让,帮助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培训农村职成学校和中小学师资,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联系县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进一步理顺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十一)农村教育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做好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合理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组织城镇学校对口支援贫困乡村学校和对贫困学生的助学活动;指导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办好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教育中承担相应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行政法规、政策;指导全省农村教育工作,努力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或达不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县给予转移支付。
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对各类教育进行指导、管理和督查;积极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或达不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建设特别是危房改造,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划拔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建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组织农民进行各种培训。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实现农村中小学“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
(十三)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并切实予以保证。要依法就本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农村税费改革后,省、市(地)、县(市、区)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在安排上级转移支付时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农村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十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工资管理要全部上收到县,未理顺教职工工资管理体制的县(市、区)必须在2003年底前理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并限期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从2004年起,省人民政府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和清欠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长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市(地)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通过增加财政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其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下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地)不得截留,必须全部补助到县。
(十五)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统筹安排,予以保证。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逐乡逐校核定具体拨款额,列入财政预算,在每学年初拨付到位。对因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不到位、引发学校乱收费的地方,要追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实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其公用经费的缺口,由省、市两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足。
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标准。对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和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勘查、鉴定危房制度和危房改造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并把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的经费投入。要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和省级财政2003-2005年,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款,市(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力争用三年时间共同完成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的改造。现有C级、B级危房以及以后产生的危房由市(地)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检查鉴定,制定规划,筹集资金并承担改造任务,省级财政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扶持。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村民自治组织要通过组织村民自愿投工、投料等方式,支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普九”欠债问题由学校所在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还债责任推给学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对学校债务予以统筹安排解决。要依法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
六、规范管理,深化改革,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
(十七)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县(市、区)要于2003年底前完成本地中小学核编定岗工作。核定编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生源分散的特点,实事求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要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代课人员。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坚决清退并归还被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岗任教。对于缺编的农村中小学,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逐步按编制配齐教师,要优先聘任(聘用)师范教育类毕业生。
(十八)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以县为单位建立中小学缺编教师定向招聘(聘用)制度,继续完善新任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制度。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应向农村中小学倾斜。从2004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2年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建立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按其工资总额的10%予以补贴;继续落实《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办法》规定的山区教师工资浮动制度。继续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教师,在聘任、考核和评模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农村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其选拔、考察、聘任、考核、培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要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对校长选拔、聘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村民委员会和家长代表参与校长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校长任期考核制,对任期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校长,应及时解聘或撤职。
(二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方能担任校长职务。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到2007年,农村小学教师在学历全部达标的基础上,50%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农村初中教师95%以上达到大专学历,并有30%以上达到本科学历。进一步办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教师终身学习提供有力支持和服务。
七、加大扶持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力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国家和省下达的中小学助学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补助困难学生。省人民政府继续设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各市(地)和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学金。积极鼓励支持“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做好国家对未“普九”县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工作。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予以保障。
(二十二)积极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对贫困地区教育的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对口支持贫困地区中小学。继续组织好全省大专院校及部分原重点中学对口支援未“普九”县工作。各市(地)也要积极组织本地城市及发达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校,并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领导,开创农村教育工作新局面
(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程,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农村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从2004年起,省人民政府实行六项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明确各县(市、区)长是本区域内农村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对挤占、挪用、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挪用农村教育专项经费,不及时修缮危房造成师生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要追究县(市、区)长的责任,性质严重的要予以行政处分。
2、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危房改造、学校公用经费落实等有关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通报。
3、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就农村教育整体工作及有关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人大的评议和咨询。
4、举报制度。省、市(地)人民政府就教职工工资发放、中小学乱收费、贫困学生入学等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有关情况除责令当地认真调查解决外,每年年底要将有关举报情况通报全省或全市。
5、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农业、科技、财政、人事、计划等部门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有关工作,形成对农村教育工作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市(地)和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制度。
6、表彰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定期对农村教育的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地)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十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导。各级人民政府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评估和指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当地政府限期改正,督导结论要作为对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及对农村教育工程立项和资金投放的重要依据。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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