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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市场 供销价格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资部/国家物价局
  • 【发布文号】[1991]价农字309号
  • 【发布日期】1991-07-04
  • 【生效日期】1991-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市场 供销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木材市场
供销价格管理的通知

(〔1991〕价农字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由于对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和市场管理缺乏统一领导和管理措施,在市场销售价格和经营方面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主要是作价办法不一,主渠道作用减弱,经营中的非法活动时有发生。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计价原则,对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和经营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作价办法
凡没有列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国产木材、进口木材(包括锯材、胶合板),其市场供销价格所有经营单位必须按下列公式制定:
供应价格=(进货价格+运杂费)/(1-综合差率)
零售价格=供应价格×(1+供零差率)
其中:1、进货价格为购进合同中标定的价格;进口木材的进货价格指合同价格(包括货价和到达口岸前的一切费用),加上关税、工商税、港杂费等及预支货款的利息。
2、运杂费为直达到货的实际运杂费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物资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
3、综合差率包括:仓储费率,管理费率,利息率,税率和利润率。最高综合差率原木为24%,锯材为23%,胶合板为10%。
4、供零差率为15%。

二、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1、木材经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公式和差率核定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2、木材经营企业经营非统配木材可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差率内浮动其供销价格。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规定的差率时,经省级物价部门严格审核后对确需突破规定差率的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3、同一市场有两道以上经营环节的,企业之间要在规定的差率水平内合理分配,必要时由当地物价部门协调规定。为了搞活物资流通,鼓励系统内部就场、港、站、库直达调拨。异地系统内部调拨扣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综合差率水平内,由供货方、接货方根据各自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统配木材关于内部调拨扣率的规定,双方协商,合理分配。
接货方按以下公式作价销售:
当地供应价格=(内部调拨价格+直接费用)×(1+调拨扣率)
4、为满足用户多方面需求,允许计划内外木材进行必要的品种、规格之间的调剂串换。计划内外的调剂串换必须坚持用户自愿,不得利用“串换”名义赚取利润。计划内外木材调剂串换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5、木材流通过程中市场情况各地不同。为保证非统配木材在流通中既保持价格平衡,不出现混乱;又货畅其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物资(厅)局可遵照国家统一规定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非统配木材供销价格相应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和管理措施。
6、除国家允许经营木材的国营公司以外,其他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长途贩运,但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从事木材零售业务。国营木材公司不得为无营业执照和木材经营范围及计量检验手段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源、资金、场地和设备等。
7、经营非统配木材的企业其供销价格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严格执行木材的国家标准和检尺方法。不准不分等级按平均价出售木材给直接使用单位。
8、各级国营木材经营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发挥物价工作人员对市场木材供销价格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逐步建立、完善木材市场价格调控机制。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地区之间木材供销价格的协调制度。
9、有条件的国营木材公司要相应成立计量检验机构,配合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对木材市场进行监督与检查。具体要求按物资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木材流通领域加强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1990〕物木字388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按业务管理范围分别由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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