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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10-05
  • 【生效日期】1989-10-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0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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