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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接受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7-13
  • 【生效日期】1991-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接受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接受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申请前查询的通知

(1991年7月13日)

商标事务所:
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标工作的需要,国内商标代理组织陆续批准成立。为便于代理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8月1日起开始接受通过商标代理组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申请查询者应以函件说明要求查询的商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电话、电报不予受理。
商标局向查询者提供书面查询资料,但不附判断意见,不具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提供查询的有效商标范围以提出查询之日起4个月前已审定的和注册的商标为限。鉴于目前是纸张记录、卡片管理、手工检索,我局仅提供文字商标或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的有关资料。
查询分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查询费为:普通查询1个商标(1个类)缴费30元人民币;加急查询1个商标(1个类)缴费50元人民币;增加1个商标或增加1个类别,费用按增加1个商标计算。我局对普通查询自收到查询函件起10日内发出查询资料。加急查询自收到查询函件起5日内发出查询资料。
商标查询费由商标局与代理组织每季度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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