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国税函〔1996〕09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1996〕1号)悉。关于要求对2000型以外的桑塔纳轿车改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由上海汽车销售公司包销的2000型以外的普通桑塔纳轿车,按销售公司对外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计征消费税。
二、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自销的2000型以外的普通桑塔纳轿车,在销售时,按上海汽车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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