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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090号
  • 【发布日期】1996-02-29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国税函〔1996〕09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1996〕1号)悉。关于要求对2000型以外的桑塔纳轿车改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由上海汽车销售公司包销的2000型以外的普通桑塔纳轿车,按销售公司对外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计征消费税。

二、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自销的2000型以外的普通桑塔纳轿车,在销售时,按上海汽车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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