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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纠正建设领域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字第499号
  • 【发布日期】1991-07-15
  • 【生效日期】1991-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纠正建设领域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纠正建设领域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1年7月15日建设部建办字第499号文发布)

自一九九0年国务院召开“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话会议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系统广大职工都积极行动起来,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作风正在逐步好转。但也应该看到,发展还不平衡,有些不正之风仍时有出现,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南昌会议”和“3.23”中央国家机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从建设领域的实际出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重点,继续纠正群众反映强烈、多发的不正之风问题。在建筑行业,重点解决承发包双方采用行受贿等手段进行非法交易,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送钱、送物、许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任务;建设单位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等发包权索取贿赂、收受“回扣”,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免费旅游;在施工招标中泄露标底,相互勾结,或明招暗定,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解决设计单位收受设备制造单位的贿赂,而在工程设计中指定采购该单位设备;施工单位不负任何经济、技术、管理和监督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非法牟利;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厂家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资质审(复)查权、引进外地队伍审批权、开工报告批准权、质量认证权等吃请受礼、索要财物、执法不公等问题。
在城市公用行业,重点解决以液化石油气、煤气、自来水、暖气的供应,设梗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城市出租汽车敲诈乘客;以及对乘客态度生硬、办事拖拉、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在房地产行业,基本刹住“以房谋私”为主要表现的不正之风。重点解决在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改建、新建工程承包中营私受贿,转让商品房指标计划从中牟利;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人情交易,地下交易,以罚代法,重复收费,倒买倒卖;拆迁安置中的“人情安置”,索取贿赂;房屋管理和维修中修“人情”房,搞“吃、拿、卡、要、冷、硬、推、拖、扯”等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都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起着“窗口”作用。上述种种行业不正之风不仅干扰这些行业的发展,也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建设领域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认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它作为振奋党心、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同时坚持从我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甘当人民公仆,以自身的模范行动推动行风根本好转。

三、深入发动群众,狠抓思想教育,提高全行业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要发挥政治优势,在建设领域开展广泛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公平竞争观,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确立廉政、勤政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同时,要深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要及时发现、宣传、树立建设领域廉洁奉公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四、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在不断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自查、自纠为主,积极主动地清查、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的表现。对群众举报的重大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清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排除干扰,克服阻力,严肃处理,决不能大事化小,迁就姑息。对违法乱纪的当事人,应退赔的退赔、该处分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迅速组织力量,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要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和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使行为有规范,处罚有依据,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建设领域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建委、广东省建委、黑龙江省建委、青海省建设厅、青岛市建委、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保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公用局、上海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局、长春市公用局、成都市公用局、青岛市公用局、鞍山市公用局等十五个单位,为建设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单位。
希望各单位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重点、阶段性目标和标准,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今明两年内,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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