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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发[1993]2号
  • 【发布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1993-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当今国际间贸易、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专业化,专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坚实的国际商务理论、熟悉有关的国际商务公约和惯例,掌握国际上通行的贸易作法和商务程序,而且要通晓外语,有一定的国际商务实际操作经验。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和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发展,本着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决定将经济系列中的外经贸类专业名称比照国际惯例调整为国际商务专业,并建立相应的资格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级别和名称
“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设置初、中、高三个级别,名称分别是:
初级资格为助理国际商务师
英文为:ASSISTANT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中级资格为国际商务师
英文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高级资格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英文为:SENI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GINEER

二、确认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适用于全国外经贸行业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援助、对外经济合作和其他行业中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内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办法。初、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通过考试取得,高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暂以专家评定取得。在人事部、外经贸部和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高等学校外经贸类专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者,经过一定期限的实际工作考核合格,也可认定初级资格。

四、国际商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内容。(具体科目另定)。
1.基础理论:
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商品学。
2.专业理论与实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跨国经营理论、国际投资理论。
3.业务外语:
国际商务外语。其中包括:
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八个语种。

五、组织及管理
初、中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
外经贸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各地外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并会同外经贸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各地外经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高级国际商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条件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高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对考试或评定合格人员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颁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其他
1.已取得的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审查、考核或考试可转为相应级别的国际商务专业职务,具体办法另定。
2.没有转为国际商务专业的,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效用不变。
3.对尚未取得或申报高一级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建立后,将不再进行经济系列外经贸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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