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1年8月6日国税函发<1991>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88)国税流字第011号《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税时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工业企业临时到外县(市)销售自产产品应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到销售地税务机关登记报验,并按规定划分批发和零售。属于商品零售业务的,在销售地缴纳零售环节营业税,属于商品批发业务的,回企业所在地按实际销售收入纳税。工业企业在批发自产产品时,还应按照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其所代扣的税款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工业企业到外县(市)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按照当地固定业户的规定缴税。
三、工业企业委托他人代销其产品,受托方应按规定划分批发和零售。属于商品零售业务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属于批发业务的,由委托方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实际销售收入纳税。受托方在经营代批发业务时,还应执行批发扣税的规定,其所代扣的零售环节营业税款,向受托方所在地缴纳。
本通知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