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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
  • 【发布单位】林业部
  • 【发布文号】林函策字[1991])244号
  • 【发布日期】1991-08-10
  • 【生效日期】1991-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

(1991年8月10日林函策字<1991>)244号

安徽省林业厅:
你厅林公治字(91)第35号《关于要求解释<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森林法》第 二十八条和《 森林法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的规定,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毛竹等竹林,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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