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1)交函工字767号1991年10月22日)
吉林省交通厅:
你省通榆县公路段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永久性工程设施”问题
该问题曾以(91)交函工字485号函作过解释,即“永久性工程设施”或“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系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二、关于公路穿城镇问题
凡是由公路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穿过县(市)和县(市)以下城镇的公路路段,无论是否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其两侧建筑红线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 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控制,凡是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其两侧建筑限界,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三、关于“修建”一词的含义
《 公路管理条例》第 31条和《实施细则》第 42条中的“修建”一词的含义,既包括新建、改建、也包括重建和翻建。
四、关于“增设公路道口”问题
公路道口设计标准尚待制定。凡当前要求在公路上设置与其他道路的平面交叉道口,应满足视距技术要求,保证行车、行人的安全畅通,并不得改变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基本结构;做到排水畅通、路段顺适、平滑;增设道路交叉标志,并符合GBM工程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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