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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关于 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劳动部
  • 【发布文号】教中小材[1991]1号
  • 【发布日期】1991-11-14
  • 【生效日期】1991-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关于 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关于
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教中小材〔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工作的通知》(89)教中小材字002号的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已于1990年秋开始在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进行。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按国家教委(89)教中材字002号文件的要求,1990-1992年入学的部分初中一年级学生(每年约20余万)参加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实验使用列入国家教委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教材,即: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六・三”学制和“五・四”学制教材、北京师范大学编写的“五・四”学制教材、广东省教育厅与华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四川省教委与西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河北省教委编写的小学复式班教材、东北师大等八所高等师范院校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及上海、浙江编写的整体改革教材,试验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参加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的招生考试。考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领导小组协同劳动厅(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教学大纲拟定。
对目前尚未使用试验教材的初中毕业生和今后普遍使用义务教育教材以后的初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招生考试,仍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及早将试验学校名单、毕业生数及招生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本地区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以使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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