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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123号
  • 【发布日期】1996-07-0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7月1日证监发审字[1996]123号)

安徽省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皖证字[96]第38号)及安徽省证管办《关于上报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皖证管字[1996]054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的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1690.64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经过审计的发行收费开支报告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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