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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配审字[1996]13号
  • 【发布日期】1996-05-29
  • 【生效日期】1996-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5月29日证监配审字〔1996〕13号)

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津证办字〔1996〕4号)和《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259.9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60.6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80.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818.5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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