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6-18
  • 【生效日期】1996-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
“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 广告法》,指导公益广告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于1996年9月1日至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以下简称主题公益广告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公益广告日益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以遵守公德,保护环境,关心老人、妇女、儿童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对于唤醒人们的公益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华好风尚”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良品质的体现,是公益广告主题的重要来源。开展以“中华好风尚”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月活动,即选择一个月,突出一个主题,形成公益广告的声势,不仅能够扩大公益广告的影响,而且有助于推动公益广告整体水平的提高,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把开展“中华好风尚”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作为工商形象建设的一项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宣传、协调、指导,层层抓好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积极宣传、动员和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参与此项活动。
做公益广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尽的义务,是广告界为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的重要表现形式。各地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广告经营单位和主要广告主单位,广泛动员有关单位积极参加这项活动。主题公益广告月期间,各地应紧紧围绕“中华好风尚”这一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及路牌、显示屏、各种招贴等户外媒介,进行综合性、立体化的公益广告宣传,以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参加公益广告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宣传效果。 主题公益广告月期间,参加活动的作品发布时,应标有“中华好风尚”标志。专业广告公司应至少制作一件公益广告,其中有较强实力或有影视广告制作经营范围的,应制作一部电视广告;广告发布者应积极为主题公益广告提供时间和版面,其中省级以上电视媒介,主题公益广告月期间,每天黄金时间(18点至21点)播出主题公益广告应不少于一条,其他时间不少于二条。主题公益广告月期间,省级以上报纸媒介明显版位每周刊出主题公益广告应不少于一条,其他版位应不少于二条。广播、期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电视、报纸以及利用户外媒介发布主题公益广告的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同时,应动员辖区内广告量较大的广告主,积极出资制作、发布主题公益广告,树立关心公益的良好形象。

四、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级各类广告行业组织,应结合实施精神文明公约,组织成员单位在活动中做出表率。 行业组织应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在主题公益广告月期间,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普及活动,推动、配合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认真做好主题公益广告的评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统一安排部署,于10月1日--10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优秀平面、影视公益广告作品各三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设立公益广告优秀作品政府奖。同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六、公益广告主题月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于1996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