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办政字〔19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全国 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国 劳动法制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1991年10月21日至23日,全国 劳动法制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主要 劳动法制工作的厅(局)长、法规处长及劳动部机关有关司局的同志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湖北省部分地(市)劳动局和企业代表应邀列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派人参加了会议。劳动部副部长令孤安发表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把 劳动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讲话,劳动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贯学作了题为《全面加强 劳动法制建设,积极促进劳动制度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的工作报告。这次会议是建国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 劳动法制工作会议,是劳动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分析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劳动法制建设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研究了面临的新任务和加强 劳动法制工作的措施,部署了当前的具体工作。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将对今后 劳动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一)
会议回顾了建国40多年来 劳动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认为, 劳动法制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劳动法制工作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中逐步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制度改革和各项劳动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方面, 劳动法规体系已具备初步基础。各个历史时期都制定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 劳动法规、规章,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立法有了长足的进展,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有所提高。改革以来,国务院制定 劳动法规35件,规范性文件36件:劳动部制定规章91件,规范性文件160件。劳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执法方面,各级劳动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各级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逐步从单纯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劳动工作转向依法管理,在劳动力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大量行政和监察工作中,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三是在法规监督检查方面,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劳动部门坚持了接待处理群众信访制度和实行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开展了劳动行政复议工作。四是 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始列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做了大量工作。
会议指出, 劳动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劳动工作的需要。劳动立法方面,法律规范等级层次低,劳动基本法和重要的单项法律没有制定出来,行政法规的数量也比较少;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低,时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有些法规、规章形式不规范,有的不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不完整,缺少责任条款。执法方面,存在着法制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队伍素质低,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法规监督检查方面,机构和队伍建设比较薄弱,手段不力,存在着消极软弱的现象。 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深入、不普及。
会议在全面总结40多年来 劳动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强调: 劳动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建立完善的 劳动法规体系,使劳动工作法制化;必须正确处理 劳动法制与劳动制度改革的关系,做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坚持把确定维护劳动集体和劳动者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把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二)
会议认为,今后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过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 劳动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劳动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劳动执法、法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 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加强 劳动法制建设,努力把 劳动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对劳动工作及其改革目标的规定以及法制建设的要求,提出了新形势下 劳动法制建设的四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快劳动立法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 劳动法规体系。 劳动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想是,在 宪法统领下,以 劳动法为龙头,与一系列单项 劳动法律和劳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构成门类齐全、功能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体系。按照体系的要求,对已经报送国务院审议的《 劳动法》、《劳动保护法》、《 矿山安全法》,要主动联系,并根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对已经着手起草和列入计划的《劳动 合同法》、《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工资法》、《社会 保险法》、《劳动管理法》等法律要抓紧组织力量,调查研究,起草、论证,修改送审。同时,要做好二十多个 劳动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地方 劳动法规的制定工作。二是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和国家劳动监察工作,提高劳动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依法管理劳动行政事务的职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秉公执法,正确执法。要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要针对行政执法任务,制度执法工作守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 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继续做好接待处理群众信访和劳动仲裁工作,做好劳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国家专业监察工作。要积极开展劳动执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新颁布的 劳动法规、与改革和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劳动法规、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 劳动法规。各级劳动部门要明确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检查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程序,真正做到违法必究。要加强上级劳动部门对下级劳动部门执法的监督,切实保证 劳动法规的正确实施。四是大力开展 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 劳动法制观念。 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好国家“二五”普法规划和劳动部门“二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提高全民 劳动法律素质。
(三)
会议还认为,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是当前 劳动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已赋予企业的自主权。与劳动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用人权和分配权。各级劳动部门要逐层逐项地检查企业的权利是否真正落实,对中间环节的“截留”,上收或变相上收了的要尽快调整,还权于企业;针对企业行使自主权遇到的困难、障碍,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今明两年重点修改完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等法规。三是抓紧制定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急需的新法规。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精神的同时,抓紧制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在推广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取得成熟经验后,把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方法、程序上升为法规。同时,研究制定有关职工工资保障、职业培训、工人考核等方面的法规。四是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对一些条件尚不成熟、马上制定全国性法规困难较大的劳动立法项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根据立法权限,制定地方性 劳动法规。
(四)
为了实现新时期 劳动法制工作的目标任务,会议认为,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 劳动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法律历来是安邦治国的根本之道,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要充分认识加强 劳动法制是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对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劳动部门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措施。 劳动法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项需要长期不懈努力,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基本建设。 劳动法制建设是劳动工作的一项硬任务,任何轻视和削弱 劳动法制建设的思想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各级劳动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 劳动法制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不仅现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抓紧抓好,而且要一代一代地接下去,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劳动法制。
第二, 劳动法制建设要发挥中央和地方劳动部门两个积极性。 劳动法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劳动部门在 劳动法制建设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在立法、执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方面既有相同的任务,又有各自的侧重点,要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把 劳动法制工作搞好。在我国劳动立法不健全、立法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和当前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强地方 劳动法制建设更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 劳动法制工作的领导。在 劳动法制建设中,首先,要牢牢地把握社会主义方向,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体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形式,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特别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研究确定 劳动法制工作的重点。其次,要重视 劳动法制队伍的培养、教育。 劳动法制工作人员除政治思想作风要好以外,要特别重视法律知识专业与知识条件。再次,要加强 劳动法制机构和制度建设。 劳动法制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并在人员配备上和其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各级 劳动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在劳动部门起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各项活动要积极帮助,给予支持。
会议提出各级 劳动法制工作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为加强 劳动法制建设,推动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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