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法(经)函〔1991〕151号发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在有偿使用的情况下,科研开发单位与委托单位(主持项目的部门)之间是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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