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1月24日(1991)民他字第5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晓杰与辛伟克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第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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