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6-10
  • 【生效日期】1983-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

(1983年6月10日)

近几年来,现代和当代文学作品的出版发展较快,对于繁荣我国的文学创作和研究,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图书,特别是中短篇小说的辑集出版,出现了大量重复,而且有日益发展的趋势。一些集子名称不尽相同,内容却相差无几。由于重复出版,有些书不得不因滞销积压而特价处理,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读者的不满,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为了制止重复出版,提高图书出版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出版社要努力发现和培养新作者,团结老作者,鼓励新作品的发表。选题组稿力求开阔视野,从多方面挖掘题材,不要把注意力只集中在少数作家的作品上。对于不择手段地拉稿,滥于出书的不正之风,应当加以抵制。

二、国内出版社已经出版的作品,其他出版社如有必须,要求重复出版或重印,杂志社要求转载,都必须事先征得作者和原出版者的同意,以维护其正当的权益。未经同意,不能重复出书,更不得擅自翻印,否则均应负侵犯版权的责任。

三、个别著作由于特殊原因,需有两个出版社同时出版时,可以通过协商,经文化部出版局同意,实行合行出版,并划分地区供应。

四、“五四”以来著名作家的全集、文集的出版将由我部出版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分工协作出版。全国性得奖作品集的出版应报我部出版局备案。出版社在安排以上两类选题时,同样要维护作者和原出版者的权利,事先征得其同意。

五、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优秀文艺作品,原出版单位如不能满足各地的需要时,应积极提供方便,由各地出版部门租型造货。

六、一部作品在一家出版社首次出版后,该出版社即享有该书的出版权。作品的修订再版,原出版社有优先出版权。作者如将作品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须与原出版社协商。

七、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出版社选编出书,要征得作者同意。

八、作者不得与几家出版社同时商定出版一部作品。也不得以改头换面方式一稿多投。如果由于作者这样做造成重复出版,应对由此引起的版权问题负责。凡重复出版的作品,都不得向作者重复支付基本稿酬。

九、各地书店应积极改进图书的订货和供应工作。对于内容重复交叉,大同小异,容易造成积压的某些选集,新华书店可以择优选订或在订数上从严掌握。

十、凡属涉及侵犯出版权利的问题,在国家正式颁发版权保护法令之前,仍按原国家出版局198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维护出版社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图书重复出版、涉及出版权利的,均按以上各条精神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