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 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
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办锅字〔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
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使用压力容器的数量逐年增多。为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做好安全工作,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与原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商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整顿治理的内容是,普查摸底、检验登记和加强管理。目前,整顿治理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整顿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整顿治理中,各级劳动部门和化工、冶金、石油、石化、纺织、能源、机械、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基本掌握压力容器的数量和技术状况,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为今后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据统计,全国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一百零一万台,已检验九十四万台,占93%。其中,符合安全要求的八十万九千台,占86%;存在不同程度缺陷,但尚符合最低安全要求,需要监控使用的十万三千台,占11%;报废二万八千台,占3%。
(二)通过对有缺陷压力容器进行修理、降压和报废处理,消除大部分隐患,事故明显减少。“七五”期间,全国发生的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比“六五”期间少99起,下降16.5%,石化总公司系统在用的二万七千台压力容器中,符合安全要求的占89.39%,近年没有发生由于压力容器缺陷引起的爆炸事故。被认为北京三大隐患的燕山石化公司的四台乙烯球罐、云岗的液化石油气球罐和北京焦化厂二百零八台煤气储罐,经过整顿,隐患已经消除。
(三)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受到用户好评。过去,由于对设备技术状况不明,有的压力容器一直闲置未用,有的压力容器未能充分发挥设备潜力,在整顿治理中,经过分析评定,适当处理后,一些闲置未用的能按原工艺要求投入使用,一些未能发挥潜力的能稳定、长周期、满负荷运行。据岳阳、临湘、慈利、桃源等地二十五家中小氮肥厂统计,压力容器及工艺设备的年开车天数均有所增加。
(四)推动了技术进步。一些单位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推广应用一批先进的检测、修理技术,解决一些技术难题,促进了生产发展。很多单位还健全了技术档案,有条件的单位采用了计算机管理。
(五)培养、锻炼一批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通过整顿治理和经验交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检验人员熟悉了法规、标准,技术水平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为今后的定期检验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两个规章,使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初步纳入规范化管理。
二、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往往强调生产,忽视安全,宁可等压力容器出了问题被迫停机,也不稿定期检验。特别是一些实施承包的单位,拼设备的短期行为问题比较突出。还有些单位对经过检验确认是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仍冒险使用,造成事故发生。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不佳。这次整顿治理,考虑到多年积存的问题,为照顾生产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对现有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还是低水平的,只要求保证在下一检验期前能安全运行即可。在检验的压力容器中,属于监控使用,带病运行的占11%。一些大厂、老厂设备陈旧,需要逐步更新。如吉化公司的三千八百六十四台压力容器,“文革”前投用的占21.6%,“文革”期间投用的占37.2%,“文革”以后投用的占41.2%。
(三)一些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不能相对稳定,而且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缺乏应有的知识,素质较低,加上制度不完善或执行制度不严格,事故仍时有发生。
(四)个别地方对质量检验把关不严,登记和发证有走过场现象。有些地方的安全工作仍有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意见
这次整顿治理是初步的、打基础的工作,今后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巩固和扩大整顿治理成果,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我们对进一步做好压力容器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收尾工作。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善始善终地完成全部在用压力容器的登记、检验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大力推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共同努力,落实检验力量,做好定期检验的统筹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切实克服不坏不停,拼设备的短期行为,把定期检验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部分,在制订生产计划的同时要落实检验计划。凡经检验确认是危及安全不能再使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不得冒险使用。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资格,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劳动部门考核认可。同时,要对检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认真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工作。主要是抓小化肥厂、乡镇企业和偏僻地区企业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坚决消灭死角。同时妥善处理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采取维修、降压、报废处理等办法使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以防止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协调好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关系。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职责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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