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141号
  • 【发布日期】1996-08-06
  • 【生效日期】1996-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6年8月6日证监发字[1996]141号)

机械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重庆市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四联集团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渝改委[1993]30号)、机械工业部《关于向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下达1995年国内股票发行额度并开始进行企业上市准备工作的通知》(机械政[1996]2号)及《关于请批准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社会公众股0.45亿并挂牌上市的函》(机械政[1996]1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1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590万股(共占用额度4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要求,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