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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胶制品减征产品税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939号
  • 【发布日期】1992-06-09
  • 【生效日期】1992-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胶制品减征产品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胶制品减征产品税问题的函

(1992年6月9日国税函发〔1992〕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再生胶是利用废旧和磨损的橡胶制品以及生产中的废料经进一步加工而制得的产品。充分利用废旧再生资源,发展再生胶制品,对充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以及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目前化工系统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再生胶制品,由于成本高、利润低,按照10%的税率纳税确有困难。为了支持发展再生胶制品的生产,我局意见,对化工系统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再生胶制品,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 关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再生资源若干问题的通知》(经综<1987>353号)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研究确定给予适当减征产品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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