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个字[1992]第213号
  • 【发布日期】1992-07-07
  • 【生效日期】1992-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1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92)第9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于情况变化不再具备《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三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能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业一年以上的,应主动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注销。
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