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7月21日建设部建施字第464号文发布)
自1987年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推进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施工企业在总结传统施工管理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创造了项目法施工的管理方式。它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主要特征,以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大大提高了施工生产效率、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创造出了一大批质量优、工期短、成本低的工程项目。与此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思想作风、团结协作、技术业务、组织能力都较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命名了186名全国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业和建设单位引起很大反响。李鹏总理在接见会议代表时也高度评价了项目经理,认为项目经理负责制是改革中的一个新发展。
实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既是施工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又是建设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虽然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了资质管理,使得施工企业能按资质等级进入市场承包工程,但由于施工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又会使得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的素质不一定反映企业的资质水平,往往会发生“高资质企业,低素质的项目班子”的现象。因此,很多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工程项目的资质,而且更关心承担组织该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素质,这就产生了社会对项目经理的选择要求。另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许多国家的发包商在认可企业资质后,也要对项目经理进行资质认可。为满足国内外建设市场的要求,适应进一步改革的形势,经人事部同意,我部决定建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制度,现将《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确定项目经理资质是一项新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将采取培训上岗和考核定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使项目经理系统学习和掌握项目管理的理论知识,达到要求,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项目经理即可上岗。第二阶段是考核定级,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请将《试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施工管理司。
附: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施工企业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人代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和分包单位;
(五)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和支持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经过项目经理培训,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安排发给项目经理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项目经理上岗证书后,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两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高级或者中级专业管理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二个以上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中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中级或者初级专业管理技术职称者。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完成情况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一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报建设部认定注册,发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在全国通用。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以下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前款所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1989年5月30日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干部晋职和专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项目经理级别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当给予其相应级别的企业管理干部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试,发证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停工,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项目经理,由原发证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注销项目经理资质、收回项目经理上岗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使项目经理无法行使其管理权力,致使工程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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