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284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转发的,属法规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定性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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