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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284号
  • 【发布日期】1992-08-22
  • 【生效日期】1992-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284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劣质商品应如何适用法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转发的,属法规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定性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违法行为,应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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