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交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9日交函政法(1993)329KGN)
上海航道局:
你局(93)沪航办字第195号《关于在交体发(1993)18号文施行前签订的工程合同,其后发生的拖欠款纠纷是否适用该文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交通部等三部委交体发〔1993〕18号《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的行政规章,施行后即对其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效力。其第 八条中“凡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交通施工企业有权终止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偿付”的规定,是针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规定的,与有关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无关,即只要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发生在《 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即可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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