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8月2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8号《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
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根据 刑法第 六十五条的
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报高级
人民法院再次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
的死缓期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内。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
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的请示
鲁高法[1992]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
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是否仍需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应从
何时开始计算。
我们认为,新判决是根据 刑法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漏罪作出判决,
然后依照 刑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作出的,此判决并不同于原判决,故仍需报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应从新判决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刑期不应计
算在新期间之内。
当否,请批示。
1992年7月2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