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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 【发布文号】价费字第479号
  • 【发布日期】1992-09-18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以价费字第479号文发布)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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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程概(预)算 │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 施工(含施工招标)及
│ M(万元) │ 监理取费a(%) │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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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500 │ 0.20──┼───────────┼──────────┼──────────
2 │ 500≤M<1000 │ 0.15 < a ≤0.20 │2.00< b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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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0 ≤M<5000 │ 0.10 < a ≤0.15 │1.40< b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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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00 ≤M<10000 │ 0.08 < a ≤0.10 │1.20< b≤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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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0 ≤M<50000 │ 0.05 < a ≤0.08 │0.80< b≤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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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0000 ≤M<100000 │ 0.03 < a ≤0.05 │0.60< b≤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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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000 ≤M │ a ≤0.03 │ b≤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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