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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63号
  • 【发布日期】1995-10-31
  • 【生效日期】1995-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
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0月31日证监发审字[1995]63号)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121号《关于同意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08号《关于转让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 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047,520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9,647,52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2,40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000,000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3月2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及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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