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0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劳办力字<1992>40号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0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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