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 三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
三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41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3〕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农用地52.6743公顷(其中耕地33.98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水田10.124公顷、园地8.7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8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068公顷,新洲村水田2.1136公顷、园地8.58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6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311公顷,建平村水田4.6431公顷,蔗洲村水田17.1018公顷;其他农用地0.490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53.8122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9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54.09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建师范大学校区三期建设用地。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52.674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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