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 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 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
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
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法复<1993>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研(1992)68号《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如果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岁的,应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如果犯罪时仍不满十八岁的,应根据 刑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决定》。
1993年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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