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 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07号
  • 【发布日期】1993-06-15
  • 【生效日期】1993-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 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
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1993年6月15日国税发[1993]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长春、南京),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大连、青岛口岸办理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为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遏制出口骗税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实施出口退税管理电子化工程,即外汇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的电子数据,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审批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以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依据之一。此项工作对提高我国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对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都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汇管理局和税务局一定要明确目的,统一认识,领导负责,协调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

二、从1993年7月份开始实行外汇管理局与税务局间的数据递送接收。每月15日前外汇管理部门向确定的对应税务局部门递送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

三、外汇管理部门应统一使用下发的软件,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系统中提取有关数据,转换整理后向对应的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传送以软盘方式进行。双方要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递送接收并商定有关的递送接收方式;

四、税务部门应按要求接收、使用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并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数据使用情况;

五、税务系统各有关单位和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要积极做好此项工作,对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司反映解决;

六、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和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