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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 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6-09
  • 【生效日期】1988-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 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
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1988年6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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