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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 【发布日期】1993-06-21
  • 【生效日期】1993-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应以《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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