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 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
各航运公司:
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我国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客船、高速客船和500总吨及其以上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已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IX章的要求,于1998年7月1日前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决定,现将我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货船(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以外的货船,以下称“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
二、营运“其他货船”的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在2000年7月1日前配备到“其他货船”上,否则不得离境;营运上款所述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
三、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政府批准仅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及其公司。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期并争取提前完成各项工作,以便在上述规定时间前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当地港务监督部门联系,也可与我局安全管理处直接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码:100736;电话:(010)65292897;传真:(010)652928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999年5月2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