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更名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更名的人民法院
1993年4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设立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1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更名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人民法院,现予以公布。
撤 销 设 立
河北省
新城县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
汉阳县人民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
龙海县人民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三水县人民法院 三水市人民法院
罗定县人民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潮阳县人民法院 潮阳市人民法院
海南省
儋县人民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
清镇县人民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更名前 更名后
辽宁省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
重庆市南桐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