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11日国税发〔1993〕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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