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 财务部、财政部、内务部关于对无家可归的军士 兵士处理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
财务部、财政部、内务部关于对无家可归的军士
兵士处理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4年11月15日)
为了贯彻1954年10月7日国务院、军委“关于处理安置无家可归的军士兵士的联合指示”。特将处理安置工作中需要明确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队处理方面:对已集中待处理的无家可归人员必须讲明此次处理是回到地方后,由政府负责分散帮助他们安家就业,不论安家或就业,均办理复员手续。部队中再有无家可归人员,今后不另集中,可随一般复员人员一同处理。
二、各省接收之后,安置与处理应结合进行,安置的过程也就是处理的过程。因之这一工作必须在省转业建设委员会统一掌握下进行。省人民政府应以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积极地配合负责安置方面的工作,采取先行安置后办复员手续,随时接收,随时分别安置的办法,不宜长期集中。在安置中尽可能按军人籍属专、县逐级分散安置。
三、地方接收后,在未办理复员手续之前的个人供给费用(按在部队时的供给标准)和分散到县的旅费,由军费开支。政府垫支后向省军区财务部门报销,其他杂费开支由各省在优抚费内解决。但应在1955年1月31日以前处理完毕,一月份以后不论已否安置,一律办理复员手续,部队不再负责。这些人员的军龄至办理复员手续时截止,并收回胸章帽徽。
四、少数安置在政府机关、企业部门暂时未列入编制的,其工资由所在工作部门在编外人员经费内报销。
五、对于分散在农村或小城镇安家生产,本人所领生产资助金不能解决生产资料的,可由县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范围内酌予补助(个别超过三百万元个报省批准),此项补助款列入优抚事业费报销。
六、个别年老体衰已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应采取分散安置,终身养老的办法解决。安置以后对他们的生活补助可根据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长期生活补助,此项生活补助费,在年度优抚事业费内按实报销。对确实无法分散安置的可送入当地教养院,但应收回生产补助金。
以上各项规定希各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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