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交财发(1994)74号)
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自国务院91号令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91号令”)以来,我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2〕51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交财发〔1993〕41号),这对规范我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有些单位的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对新情况缺乏了解,在处理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的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错误作法。如:1.不申报评估立项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结果。2.采取倒轧帐的形式先评估出结果,再申报立项。3.对资产不经评估,擅自作价转让产权。4.委托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的“学会”、“事务所”评估资产。上述行为给我部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势必造成产权变动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加以制止。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权威性,发布了《 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见附件)。现结合我部情况,对产权变动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的评估值作为产权变动和投资折股的依据。
二、部属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向部财会司申报评估立项;双重领导的港口企业,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大部分属中央投入,其资产评估的立项问题原则上应向部申报。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转让,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各单位在整体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连同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一并向部财会司申报立项,统一组织评估。
四、清产核资试点单位的资产重估和产权变动中的资产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已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单位遇有产权变动时,也必须向部财会司提出评估立项申请,绝不能直接将清产核资的重估值作为产权交易的依据。
五、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不断深入,将有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不同类型的服务公司和集体企业经营。对于这种情况,原占有单位应向部财会司申报评估立项,以防止化国有为集体和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隶属我部管理并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在承担评估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机构的规定,本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接受部财会司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弄虚作假。否则,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撤销评估资格并注销工商登记。情节严重的,将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1992、1993年发生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清查总结,有违背国务院91号令规定及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请于1994年2月底前报部。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办发〔1993〕6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1991年11月国务院91号令发布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91号令”)后,使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据统计,1989年至1992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16800多项,评估前帐面价值1426.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2222.4亿元,平均升值率55.8%,为国家增加了近800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
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造成了混乱;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不经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局面。
为了加强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重申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
凡是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未按“国务院91号令”规定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资产评估工作必须遵循“国务院91号令”规定的工作程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律无效。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评估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范围。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需对已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连同占有的其他准备作价或折股的资产统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统一组织评估;并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价值评估结果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之中,一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不得将企业整体资产人为地分解开来,分别在几个部门立项,单独组织评估,并由几个部门分别审核确认。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统一性,割裂了企业整体资产,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此应坚决加以制止和纠正。
四、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资产评估操作必须由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来进行;拟股票上市企业的资产评估应由取得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证券业务资格,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推荐,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
未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评估结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确认。
五、“国务院91号令”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方面唯一的国家级法规,任何部门和地方颁发的涉及资产评估内容的有关文件,均不得违反“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对个别部门和地方已发布的与“国务院91号令”不符的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一方面坚持以“国务院91号令”为准则,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可参照山西省和山东省的做法提请政府坚决予以纠正,尽快扭转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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