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6号
  • 【发布日期】1994-01-19
  • 【生效日期】1994-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蒙电华能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月19日证监发审字[19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对<关于1993年公开发行电力企业股票额度的请示>的批复》[内证券委(1993)2号]、《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内证股字(1993)9号],内蒙古自治区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的批复》[内股份办通字(1993)11号],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元(其中公司职工股500万元),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统一协调发行时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