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气象星火计划技术开发项目 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星火计划技术开发项目
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8月3日)
(国气科字〔1987〕第05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发气象科学技术在工农业生产中的应用领域,促进气象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振兴地方经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星火计划技术开发项目,主要是指与地方工农业生产建设紧密结合,通过解决其中的气象科学技术问题,来达到优质、高产、填补空白产品等,并能取得经济收益的气象科技开发研究。
第三条 气象星火计划项目只设国家气象局一级,一律采取有偿合同制办法管理。
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凡全国气象部门的科研、业务和教学单位,均可申请气象星火计划课题。
申请的课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预期的气象科技成果;科学试验工作能够起到示范作用;所采取的科学技术方法便于推广应用;对振兴地方经济或科技扶贫工作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第五条 课题的主要承担者一般需要是从事该专业并担负实际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的成员也必须是担任实质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挂空名。
第六条 气象星火计划技术开发课题的最长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申请气象星火计划课题,先由申请单位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具《国家气象局星火计划技术开发项目有偿合同书》一式四份,经过审查同意后,由有关各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即为有效。
第八条 气象星火计划课题需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的气象局)承担有偿合同的经济保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气象星火计划项目经费,由国家气象局从科技三项费用和专业气象收入中提出一定基数作为“气象星火计划专项基金”,偿还后仍纳入基金,循环使用。
第十条 课题的经费,根据有偿合同中的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课题主管单位(科技教育司)按时拨款,由课题承担单位按期偿还。
气象星火计划课题经费,采取全额偿还办法,并根据课题可能收益情况,按月计算收取0.3-0.5%的资金占用费。收取的占用费纳入“气象星火计划专项基金”之内,继续使用。
对于逾期不偿还的,由国家气象局主管单位通过适当渠道从计划拨付的事业费或其他可能截留的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进行期间,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按计划和预算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有责有权监督和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要向上级反映。
第四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经国家气象局批准的气象星火计划项目,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工作计划,由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和省级气象局科教处两级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科研管理部门上报本年度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者必需进行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资料,写出课题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上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进行初审并组织成果验收。
第十五条 气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国家气象局和省级气象局行使推广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有责任承担交流、推广的义务。
第十六条 气象星火计划课题,根据其成果的意义和取得效益情况,课题承担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科技进步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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