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
(轻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
再作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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