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4年7月26日国税函发[1994]440号)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交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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