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
(1994年2月26日国税发〔199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新的税收缴款书式样已经检发,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均应使用统一的税收缴款书。为了适应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的情况,便于国库银行和税务部门识别税票,按征收任务分别核算、分别对帐,现将税收缴款书加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区别标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税收缴款书右上角,编号上方加设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2号正楷字体。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二、税收缴款书字轨区别: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分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京国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京地字”,以此类推。
三、各地再印制税收缴款书时即加设区别标记,机构分设以前统一使用,两个机构组建以后,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带有“国”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地方税务局使用带有“地”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原先已经印制的税收缴款书,机构分设以后可加盖类似区别戳记继续使用。
四、汇总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等缴退库凭证,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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