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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4]21号
  • 【发布日期】1994-03-01
  • 【生效日期】1994-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的批复

(1994年3月1日证监发字[1994]21号)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石化继续完成A股发行任务实施方案的报告》[上海石化厂(19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1993年8.5亿社会个人股额度中余下的3.2亿公开发行;同意发行采用老股东优先认购的公开发行方式,由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海石化社会个人股4亿股东优先认购,每10股最多可优先认购8股。老股东有选择本次3.2亿认购权的权利,也可选择放弃。凡在股权登记日前持股成为上海石化社会个人股股东,均享受优先认购权。

二、同意本次发行采用与1993年发行相同的市盈率(1993年A股发行市盈率为17.28倍),具体发行价格由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承销商商定。

三、同意此次发行由万国证券公司担任主承销,组成承销团进行余额包销。

四、同意此次发行工作于三月份进行。

五、根据内地、香港监管合作的要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关于此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望及时通报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社会公众。

六、发行结束后请将发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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