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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 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88号
  • 【发布日期】1994-03-30
  • 【生效日期】1994-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 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
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国税发<1994>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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