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税务部门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1988年8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出)
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中明确:管理费的征交工作,可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银行、税务、财政或其他部门有偿代办。此文下发以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相继询问是否能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要求我局明确。
鉴于目前地方税务部门不断反映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任务很重,以及从以往经验看,税务部门代征各种“费”,易使社会各界产生“税”“费”不分的误解等情况。经财政部同意,各地税务部门可以不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应集中精力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做好,为超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而努力。No.3548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