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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 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86号
  • 【发布日期】1994-04-07
  • 【生效日期】1994-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 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
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国税发<1994>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财政部就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实现问题以(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答复深圳市财政局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并将该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该复函发出后,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于房地产经营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该复函的规定执行。
经与财政部联系,该复函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的,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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