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 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4-21
  • 【生效日期】1994-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 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
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1994年4月21日)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外[1994]173号《关于北京市中燕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内资”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两套不同的税制,优惠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27号《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是针对内资福利企业的情况制定的,北京中燕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对原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作出了妥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6号文件所称:原福利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2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流转税优惠的内资福利企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鉴此,对北京中燕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征税,所欠税款应采取适当措施追缴入库。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